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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承兑汇票的保全与执行

2025-08-08 14:39:00 98 方翔
承兑汇票系一种有价证券,持票人享有向票据承兑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在商业活动中,承兑汇票被广泛使用。在民事诉讼的保全或执行中,对当事人持有的承兑汇票进行查封、提取或替代履行,其一可以通过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持票人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或通知付款人“止付”、避免持票人收到付款后转移而不偿还债务;其二,可以通过执行承兑汇票的汇票金额以偿还债务。故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持有的承兑汇票作为财产进行保全或执有现实的必要。
一、纸质承兑汇票,因其流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以及其不同于银行存款、不动产的特征,难以通过向金融机构或相关登记机关查询得到线索,人民法院或申请人难以获悉当事人持有纸质承兑汇票有关信息,难以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对于能够控制实物的纸质承兑汇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扣押。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于扣押的纸质承兑汇票,人民法院可以替代持票人的身份通过提示付款、背书转让等方式执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二、相较于纸质承兑汇票,对电子承兑汇票的保全或执行则更具可行性
(一)电子承兑汇票逐渐成为未来主流结算方式之一,纸质承兑汇票已经在逐步淡出。电子承兑汇票与纸质承兑汇票一样以银行或企业信用作为背书,到期无条件承兑,关键是电子承兑汇票开票、转让、接收、承兑、贴现等票据业务的处理,均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且基本没有被盗、遗失、损毁的风险,所以非常便捷、安全。因当事人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记录,故当持票人涉及民事诉讼时,具有通过调查取证获悉其持有电子承兑汇票有关线索的现实条件。具体调查取证途径包括,通过当事人开通有电子承兑汇票功能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查询,以及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方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询。
(二)查询到当事人持有的电子承兑汇票,以及相应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汇票金额、到期日等信息后,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电子承兑汇票进行保全,或执行汇票金额。
1.关于保全的方式,笔者认为在电子承兑汇票未到期的情况下,可以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方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封”该票据,使票据处于类似被“冻结”、“止付”的状态,“查封”后票据无法进行背书转让;
在电子承兑汇票已到期的情况下,鉴于票据不能背书转让,可以向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该票据的金额,即付款人不得在持票人提示承兑后支付票据金额。
2.关于执行的方式,笔者认为有以下途径
其一,如果电子承兑汇票未到期,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以“持票人”的身份背书转让该电子承兑汇票予申请执行人,以票面金额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亦可以将该电子承兑汇票贴现,以所得贴现款项对申请执行人清偿。
其二,如电子承兑汇票已到期,人民法院可以向付款人发出协执通知,要求付款(向法院指定银行账户)、以提取汇票金额。
3.在对承兑汇票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付款人以背书不完整、票面记载事项不齐全等理由提出异议、主张拒绝付款的,人民法院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异议进行审查。
以上内容为笔者结合办案实际的总结或提出的建议,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尚没有关于承兑汇票保全或执行的明确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有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票据等有价证券的条款,包括“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背书”、“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代替被执行人行使有价证券的权利,兑现的价款可以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等内容。正式颁布施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该会结合审判实践就承兑汇票的保全、执行作出相应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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